商情概要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包含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品类共36种,多频次、小额度采购集采目录内品目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新目录》还将“医院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项目”纳入了涉及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范畴。此外,对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新目录要求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集中管理和批量论证,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采购,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不再进行审核。
相关解读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一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能滥用,以免妨碍市场秩序,冲击项目采购。对前述第一种适用情形,按规定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不能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对前述第二种适用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二是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前述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医院乙类大型医疗设备
乙类医疗设备是由三部委(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设备。乙类医疗设备包括: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4.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5.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SPECT)。
以上进口产品需要经省主管单位批量论证。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节选)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分类和采购项目的属性特点,列举形成集中采购目录。其中,字母A、B、C分别指货物、工程和服务,每2位数字为一级编码,列明具体的采购品目。采购项目的所属品目按照主要产品或核心产品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多频次、小额度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其中:货物、服务达到20万元、工程达到3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规则、方式进行二次竞争,对已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以电子形式进行竞争采购。需求标准一致、服务区域相近的框架协议项目可积极采用联合采购形式确定协议价格,减少重复采购,提高采购集中度。
3.经省市级主管预算部门确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医院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项目),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按其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单位按照主管预算部门以及本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万元。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要按照“谁采购、谁尽职、谁负责”原则,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归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执行标准,以采购需求拟定、采购合同履行、采购绩效评价为重点,强化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控制与监督问责,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发挥好政府采购的主管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组织、管理和考评。
(二)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前提。各采购单位要严格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源,细化采购品目,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应列尽列、编实列细、名实相符,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环节。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写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时间等采购意向内容,于部门预算批复(确定)后60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和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按季度进行更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四)各采购单位要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市场调查、风险审查,发挥采购需求的统领作用。采购需求拟定环节,围绕采购项目需实现的目标,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明确和量化所有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分包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采购计划实施环节,围绕需实现的采购需求和充分采购实施的条件因素,细化明确实质性要求,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及分值,增强同类采购集中度,推进采购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提高采购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履约验收及评价环节,严格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标准,组织开展履约验收活动,及时匹配校验合同及验收情况后支付资金,精准评价采购实施绩效,确保采购结果实现项目的绩效和政策目标。加强采购风险控制,完善内部多部门参与的审查工作机制,积极引入相关专家或者机构专业咨询服务,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和防控。
(五)主管预算单位、采购单位要完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执行机制,结合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和项目特点,积极运用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拟定、评审过程、履约付款等采购全过程各环节嵌入和执行绿色发展、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政策,提升和拓展政府采购政策的引领效应。
(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统一实施采购的专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可结合自身业务需要确定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及标准,并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执行。
(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执行编列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执行采购政策功能、和公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政府采购规定,并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八)政府采购依法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集中管理和批量论证,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进平台开展采购。政府采购执行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政府采购公共性原则,在遵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下,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十)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市县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省直管单位、省所属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时,可委托所在区域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十一)涉及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所需实施救援、恢复的紧急采购项目,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我厅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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