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招标投标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信息系统及相关服务。
那么投标人的注册登记信息、获取文件记录、评委评审信息等都存放在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中,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相关人员是很容易获取其相关的信息,因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3.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委员会名单以及相关评审信息进行保密;
4.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对标底进行保密。
既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是有保密义务的,那么问题来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的数据是属于谁所有的呢?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数据可分为个人信息、原始数据和经专业化处理产生的再生数据三类。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原始数据是指终端用户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使用交易平台而产生的数据。例如,招标人发布的公告信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次数等。
经专业化处理产生的再生数据是指交易平台经授权提取、处理和分析海量原始数据后,形成的数据资产。例如,投标文件智能评分模型、投标报价价格分析模型等。
电子交易平台数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个人信息和原始数据归数据生产方所有,经专业化处理产生的再生数据,归赋予其价值的人所有。